广州三度出台豁免名录,89类项目免除环评和验收手续
7月9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广州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对关系民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领域30大类89小类行业的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环评。名录自2020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第三次印发免于环评名录
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和验收手续
不需办理环评手续,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附:通知全文
穗环规字〔2020〕10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
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
市空港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要求,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广州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现予印发实施。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9日
广州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0〕108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在广州市辖区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无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含本名录颁布实施时已审批环评文件但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变更、调整并出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名录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运营,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条 本名录自2020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穗环规字〔2020〕9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
仅分拣或破碎的 | ||
十八、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23 | 光伏发电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24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 电热锅炉;使用天然气的锅炉仅变更锅炉型号、台数,总规模不增加 |
十九、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25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自来水管网铺设,现有自来水厂厂内的设施设备更新、景观提升,加压泵站维修改造、更新扩容 |
26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 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27 | 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和利用 | 非食用冰制造 |
二十、环境治理业 | ||
28 |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 | 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污染治理设施改造;企业现有环境治理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更新;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泥干化改造 |
29 | 工业企业现有环境治理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更新、提标改造 | 不涉及扩能、工艺变更、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增加、污染物排放位置变化的 |
30 | 企业现有污泥干化改造工程(基于企业需降低污泥含水率的改造) | 不涉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增加的 |
二十一、公共设施管理业 | ||
31 |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 | 社区、居民小区、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 |
32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沼气池、化粪池 |
33 | 市政设施、公共健身设施 | 市政设施(消防栓、水泵、路灯等)安装、维修、维护,户外广告牌(箱)、护栏、无障碍设施、公共健身设施的安装与维护 |
34 | 交通、安保设施 | 公交中途站、公共充电桩、ETC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交通标志、监控设施、安保设施安装维护 |
35 |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 城市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
36 | 雨水设施 | 雨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公共雨水设施 |
37 | 排水管网 | 直接接入用户的排水管网 |
38 | 余泥处理设施 | 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泵站、排水设施养护基地内建设通沟余泥处理设施 |
二十二、房地产 | ||
39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现有厂区内配套且不涉及安装生产设备的办公楼、厂房;居民楼加装电梯;维修、装修;抗震加固;外立面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拆迁活动;场地平整 |
40 | 简易低风险普通厂房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 |
二十三、专业技术服务业 | ||
41 | 动物医院 | 不具备从事胸腔、腹腔、颅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所、动物医院 |
二十四、卫生 | ||
42 |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 | 利用现有建筑的中医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母婴护理中心、药店、体检中心、防疫站 |
二十五、社会事业和服务业 | ||
43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44 | 批发、零售市场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45 |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46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47 | 洗衣店 | 利用现有建筑的 |
48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运动场地维修 |
49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50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社区公园、湿地公园、亲水公园;园林绿化工程、照明工程 |
51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中小型停车场;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 |
52 | 加油、加气站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充电桩;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程;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回收装置安装 |
53 | 洗车场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54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55 | 殡仪馆、陵园、公墓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 |
56 | 设备、设施、装置、软件系统购置,科研设计、软件开发、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 | 1.不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2.不涉及新建建筑物、生产等环节 |
57 | 居民服务设施 | 健身房、棋牌室、茶艺室、理发店、美容店、推拿按摩店、书店、花店、摄影店、服装店、杂货店、音像店、彩票销售店、缝纫店、复印打字店、擦鞋店、零售杂货店、网吧、游戏机室、废品回收站、个体家用电器维修场所、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维修场所 |
58 | 亲水平台建设 | 亲水平台建设 |
二十六、水利 | ||
59 | 防洪治涝工程 | 堤岸加固;超级堤、多级堤;小型沟渠的护坡;水库除险加固 |
60 | 河湖整治 | 水闸、泵站建设;控源截污设施;湿地公园、生态拦截沟、缓冲带、生态氧化塘;中小河流整治;安装防护网;安装监测监控设备 |
61 | 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现有小型水利设施的维修、养护 | 1.小型水利设施是指《防洪标准》(GB50201-2014)定义为Ⅳ、Ⅴ工程等级的下列工程:防洪、治涝工程,供水、灌溉、发电工程,通航工程,水库、拦河水闸、灌排泵站与引水枢纽工程 2.不改变原工程的库容、水位、流量等要素指标 |
62 | 河道景观工程 | 不涉及水源保护区的 |
二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 ||
63 | 农业垦殖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农田改造 |
64 |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 大棚农作物 |
65 | 经济林基地项目 | 绿化造林 |
66 | 淡水养殖 | 利用池塘或鱼塘进行淡水鱼养殖的 |
67 | 海水养殖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68 | 农林绿化工程 | 森林碳汇、林分改造、生态景观林带以及乡村绿化美化工程,植被修复,湿地修复项目,立体绿化、公共绿地 |
69 |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 消防蓄水池、扑火通道、了望台、防火隔离带、防火线、防火警示牌、防火检查站 |
70 | 林业园林配套设施 | 不涉及发酵工艺且用于林业园林科研发、植物培育研究、绿色废弃物处理的温室大棚(农用大棚);风景名胜区围墙、挡土墙、亭、廊等园林配套设施 |
二十八、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
71 | 城市道路 | 道路养护、景观整治、升级改造、路面改善、大中修、灾害防治;城市道路支路 |
72 | 等级公路 | 等级公路维护、四级公路、景观整治、路面改善、大中修、灾害防治 |
73 | 城市桥梁、隧道 | 城市桥梁、隧道的维护、养护、加固、大中修;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
74 | 城市道路、等级公路配套环保设施 | 安装隔声屏 |
75 | 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 | 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社区、居民小区、农村污水管网铺设;污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城市天然气管线;管道及管廊检测、维护、清淤;不新增用地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改建 |
76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77 | 码头维修、养护、加固、挡风抑尘墙 | 1.不含危险品码头 2.不涉及主体工程装卸货种、吞吐量的变化 3.不涉及水源保护区 |
78 | 管线临时迁改、道路配套建设的管理用房、临时建筑 | 管线临时迁改、道路配套建设的管理用房、临时建筑 |
79 | 码头及仓储设备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仓储设备防腐工程 | 项目不涉及新建、扩建 |
80 | 简易仓库 | 不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简易低风险仓库 |
二十九、核与辐射 | ||
81 | 输变电工程 | 100kV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设施;向没有屏蔽空间发射0.1MHz~300GHz 电磁场的,其等效辐射功率小于《电磁场控制限值》(GB 8702—2014)“表2可豁免设施(设备)的等效辐射功率”所列数值的设施(设备);铁塔(不挂设任何设施设备) |
82 | 无线通讯 | 光纤敷设 |
三十、其他 | ||
83 | 改造项目 | 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 |
84 |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 | 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村级公路;村镇道路硬化 |
85 | 扶贫建设工程 | 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 |
86 | “万里碧道”、绿道、古驿道、栈道、漫步道建设项目 | 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 |
87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
88 | 企业内部新增应急备用发电机 | 企业内部新增应急备用发电机 |
89 | 清洁能源改造工程 | 65吨/小时以下的锅炉改用天然气,不涉及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布局变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
注:本名录中各栏目的“环境敏感区”均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对应栏目环境敏感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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